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及建議
商業項目不能完全參照標準,需要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,有時需要有商業經驗和感覺。
商業項目停車場數量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:
一是業務業態規劃;
如果高端餐飲比例較高,可以考慮增加停車位。中低端百貨服裝的停車需求普遍較低;
二是物業服務水平;
如果項目整體物業水平較高,考慮增加停車位,因為是高端群體,機動車擁有率較高;
如果項目的物業和服務水平主要面向中低端人群,停車位也會相應減少;
三是項目所在地區的消費水平(或單位家庭機動車保有率)
需要考慮項目區的機動車戶數和區域內機動車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。
行業慣例
停車場設計除了考慮上述因素外,還有一些做法只供參考:
1. 停車場設計大型超市營業面積與停車場面積的比例基本接近2:1;
2. 停車場設計百貨商場營業面積與停車場面積的比例基本接近5:1;
3. 停車場設計批發市場營業面積占停車場面積的比例基本接近8:1(該數據不包括物流專用停車場);
6. 停車場設計停車場、圖書館屬于靜態交通設施,其合理設置與路網規劃意義相同。表6.0.5中停車場建設控制指標為最低建設值。應設置一些有條件的區域,以滿足居住區車輛交通的發展需要。
停車場設計表6.0.5所示的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表示為小型汽車的標準當量。其他類型的汽車停車位的數量計算)除以機動車的數量計算表6.0.5文本表的轉換因子表11.0.2相關車輛的文本,也就是說,機動車輛的數量實際上停。例如,根據表6.0.5中的建設車位指標,需要安排10個車位。如果公園一輛小型貨車,可以公園10÷0.7 = 14.3;如果你公園一個中等公共汽車,你可以公園10÷2 = 5。
停車場設計所分配的泊車位應盡量靠近有關的主要建筑物或設施,以方便使用及減少對道路上車輛的干擾。
停車場設計為了節約土地,在土地緊張的地區或高層公共建筑中,應盡量使用多層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場。
停車場設計居住區內的公共住房中心、集市和人數較多的公共建筑,必須配備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,并符合下列要求:
停車場設計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車位控制指標表6.0.5
公共中心停車位/ 100m2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45
商業中心停車位/ 100m2商業面積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45
市場
停車位/ 100平方米營業面積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30
餐廳
停車位/ 100平方米營業面積大于或等于3.6大于或等于0.30
醫院、診所、停車場,建筑面積100m2,大于等于1.5,大于等于0.30
注:1、本手表內機動車停車位表示為小型車的標準等價物:
2、各類車位的轉換方式,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有關規定。
6.0.5.2
附近應設置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,并使用地下或多層車庫。
6.0.5
居住區的公共活動中心、市集和人數較多的公共建筑,必須配置4個公共站點(銀行),并滿足以下要求:
6.0.5.1
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建設的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.0.5的要求。
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車位控制指標表6.0.5
單位名稱:自行車、機動車
公共中心停車位/ 100m2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45
商業中心停車位/ 100m2商業面積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45
市場/100平方米營業場所大于或等于7.5大于或等于0.30
食品店停車位/ 100平方米營業面積大于或等于3.6大于或等于0.30
醫院、診所、停車場,建筑面積100m2,大于等于1.5,大于等于0.30
注:1、本手表內機動車停車位表示為小型車的標準等價物:
(二) 停車場設計其他類型車位的轉換方式,應當符合本規范第11章的有關規定。
6.0.5.2
附近應設置公共停車場(圖書館),并使用地下或多層車庫。
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
第一個
第二條為私人和公共建筑建設的停車場,原則上屬于建筑用地的范圍。
第三條機動車停車場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-86《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》的規定設置交通標志,并使用交通標志。
第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當視野良好。人行橫道、隧道、橋梁、隧道進場路的出入口必須大于50米;十字路口的距離必須大于80米。
第五條停車場停車場指標大于50時,出入口不得少于2個;大于500時,出入口不得小于3。出入口間隙應大于10米,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7米。
公共建筑停車位指標,包括吸引外來車輛的停車位和建筑物內車輛的停車位。
第六條機動車停車場的停車方式,應當遵循占地面積小、疏散方便、安全的原則。主要的停車方法如圖1所示。
第七條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為基準計算。在設計時,根據表1所列的轉換因子,將其他類型的車輛轉換為等效模型,并以等效模型計算總停車水平指標。
第八條機動車停車場的主要設計指標不得低于表2的規定。
第九條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之間的凈空不得少于表3規定的凈空。
第十條機動車停車場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。
第十一條機動車停車場轉彎半徑不得小于表4規定的半徑。
第十二條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向坡度不得超過表5的規定。
第十三條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交叉路口附近。出入口不小于2米,寬度不小于2.5米。
第十四條自行車停放方式以方便通行為原則。主要的停車方法如圖2所示。
第十五條自行車停車場的主要設計指標不得低于表6的規定。
第十六條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的車位指標,是指吸引外國自行車進入的車位指標。
專用自行車停車場停車面積指標不得低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%。
第十七條各類建筑物的車位,應當不少于表7至表18規定的車位。
第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細則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,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批準,并報告公安部、建設部備案。
第十九條
本規定由公安部、建設部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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